非法经营证券、期货、外汇业务就不会被定罪吗?

   日期:2025-07-23     来源:本站    作者:admin    浏览:100    
核心提示:  设立的电子交易网络平台属于现货交易市场,未经批准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期货交易活动。 期货交易具有特殊的金融属性和风险属

  设立的电子交易网络平台属于现货交易市场,未经批准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期货交易活动。 期货交易具有特殊的金融属性和风险属性,直接关系到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 必须在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特定交易场所进行,并遵守严格的管理制度规范。 因此,未取得相关资质而从事现货交易,属于非法组织期货交易活动,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但并不构成诈骗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起诉标准规定(二)》第七十九条规定:“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予以处罚。” 起诉。”

  实践中,一些期货、外汇投资公司通过网上直播的方式,为期货交易服务提供分析、介绍、建议,以吸引客户投资,从而赚取手续费。 投资者犯错、蒙受损失后,部分办案单位立案进行诈骗调查。 根据判决书,张律师认为,这种判决有待商榷。 结合实际案件和办案经验,张律师认为,在被指控诈骗罪时,辩护律师可以努力从以下四个方面杜绝诈骗罪,实现从轻量刑。

  首先,辩护律师可以从投资者可以自由存取款入手,杜绝诈骗罪。

  一般认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公私财物非法转让给自己或者第三人的,可以认定为诈骗罪。 否则,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在期货犯罪案件中,客户投资时,绑定了自己的银行卡,控制了自己的账户,可以自由取款,那么就可以认定该公司没有将他人的财产据为己有,而该客户的因操作不当造成的损失。

  例如,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5行初106号关于张某某等人非法经营罪的一审判决认为:“本案非法经营行为是期货交易”。业务,采用保证金模式。 与一般实物销售相比,有不同之处在于,交易客户的账户和资金进出实际上由交易客户控制,是否进行交易以及投入的资金数额由交易客户决定。 因此,本案应当综合考虑违法经营数额和违法所得数额来评估犯罪情节。 “是的。从直觉上讲,客户可以自由取款,就是证明该公司不存在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之一。”

  例如,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张某某等人非法经营案[(2018)粤03行初39号]胜利公司线下发展多个代理商,代理商发展客户并前往交易平台。 具体做法是:在创业园租一个房间作为直播间。 代理商业务组长、销售人员冒充QQ、微信身份为女性或成功人士加好友,并发布虚假盈利截图吸引QQ、微信好友,然后将好友拉入胜利公司设立的直播间。 胜利公司伪装的“讲师”在里面讲解股票,然后逐渐转为推荐现货平台投资。 该代理商销售人员利用小号在直播间充当支持者,吹捧“讲师”,编造“讲师”的专业资质,然后利用虚假盈利截图引诱客户前往湖南银楼、甘肃西部贵金属、湖北华中矿场等交易平台的开户及充值操作。 客户存款操作结束后,“讲师”在直播间喊出订单。 该代理商业务团队负责人、业务员配合直播间“讲师”,欺骗客户重仓、频繁操作,导致客户在交易中持续亏损。 客户产生的手续费、隔夜费等由交易平台和营利公司(包括代理商)分成。 所有客户损失由营利公司和代理商按约定比例分成利润...

  法院认为,受害人客户的开户、存取款均受平台交易所控制; 客户进行交易所使用的交易软件、交易规则、行情走势、数据等均由平台统一提供和整理,并非盈利公司捏造或控制的; 客户开立账户后,可以自行操作交易、自由存取款; 大部分客户亏损的原因是高杠杆交易、交易频繁、手续费大,容易爆仓亏损; 卢某某于2月16日被抓获,侦查当天,徐某1号奉命转账并删除财务数据,系处理、转移涉案赃款的后续行为。 综上,目前指控卢某某实施诈骗罪的证据不足,最终被判非法经营罪。 该案对于该公司销售人员和团队负责人来说并不被视为犯罪,他们只是作为该案的普通证人出庭作证。

  在笔者与张毅律师办理的一起期货案件中,法院认为,多名受害人的陈述可以证明受害人可以自由存取款、自由操作交易。 即使存款是通过个人账户收取的,某公司也向受害人提供了资金。 提款被退回,部分受害人表示通过涉案平台交易外汇、期货获利。 该案最终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犯罪而非诈骗犯罪。

  其次,辩护律师可以从与国际市场数据保持一致开始,以消除欺诈指控。

  期货外汇最典型的案例就是看公司通过直播间、分析师、交易员等工作人员提供的数据是否接入国际外汇交易平台。 如果数据来自市场,那么就是公司对交易对象的分析。 (交易对象为标准化合约,客户每次交易只能选择买卖方向和手数大小,其他交易参数如品种、数量、报价单位、最小变动单位等均由交易者提前设定)交易系统。)不存在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的情况。 投资者的行为能够达到投资理财的目的,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例如,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李某某等人非法经营案[(2015)绍越行初字第362号]时认为:“虽然T+0股票交易涉案平台是一个封闭的、虚拟的交易平台,但基于国内A股市场数据,可以进行实时交易。 其交易规则符合证券期货业务的本质特征。”

  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渝刑终50号】张某等人非法经营案中,法院认为:“贵州保利公司向北京金旺安泰信息技术公司购买电子商务系统软件富网络有限公司租用服务器,向 购买原油、白银、铜的国际市场数据,搭建在线电子交易平台……国际市场数据转化为平台通过交易系统软件进行交易数据,并建立模拟。 贵州保利商品交易中心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是正规的国际贵金属交易平台,客户虚构白银、原油、铜、沥青等交易产品进行买卖。相应产品的价格趋势。 如果价格下跌,则需要支付张胜等人擅自设立的手续费、仓储费等交易费用,并通过产品价格的变动产生盈亏。 交易平台建立后,贵州保利公司在贵州省、上海、重庆等地发展。 下属代理商通过虚假宣传开发终端客户,隐瞒交易平台没有真实现货交易。 客户存取款对产品K线图没有任何影响。 客户资金不流向国际市场,而是流向贵州。 保利公司账户...根据交易类型收取相应的手续费、仓储费等费用,并按照与会员单位事先约定的比例将交易客户的手续费、仓储费和损失返还给会员单位。会员单位……法院最终认定张某某等人犯非法经营罪。

  上述两个案例可以说明,即使是虚拟交易平台,不是真实报价,只要其数据是基于市场数据,那么就不存在行为者捏造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投资者是否资金流入国际市场市场并没有硬性要求。 工作人员的推荐行为只是建议行为,买与不买取决于投资者。 只要行为人没有虚构数据,就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反之,如果交易平台上的数据可以通过人工操作修改为盈/亏,并不能真实反映市场状况,那么此时投资者的投资目的就达不到,最终的结果就是投资者将不可避免地遭受损失。 。 那么这种操作就会被认定为诈骗罪。 当然,数据是否真实需要有相应资质的法医鉴定机构鉴定才能证明。

  再次,辩护律师可以从该公司/个人不具备相应资格入手,消除诈骗罪。

  从事期货业务的工作人员在没有相应资质的情况下开展保荐活动,可能涉嫌非法经营。

  例如,在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张某某等人非法经营案中,法院判决[(2020)苏0206行初39号]:“从事期货业务的人员依照规定从事期货业务。其中,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需要通过期货投资分析考试。 在此基础上,该员工所在的期货公司必须向中国期货业协会申请职业资格,以便本案被告可以从事期货业务。 张某某通过网络直播为期货交易服务提供分析、介绍、建议的行为属于期货投资咨询行为。 但被告张某某未取得期货经营资格,属于非法期货经营行为。 市场管理秩序由国家管理。 法律法规规范的稳定有序的经济状态是保证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 因严重违反市场管理秩序,对被告人张某某及被告人李志伟等人依法给予处分。 客户孙某、景某等人存款总额超过150万元,已达到扰乱市场秩序的严重程度,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例如,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李某某等人非法经营案[(2015)绍越行初字第362号]中,被告均不具备证券从业资格,其所在单位也均不具备证券从业资格。未经法定机关批准。 超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公司经营范围,公开销售证券期货业务或者代理销售证券期货业务的,是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证券期货业务、扰乱证券期货业务的非法经营者。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 惩罚…。

  例如,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孙某某等人非法经营罪【(2019)民0111行初575号】案中,法院认为,销售人员冒充通过交友等方式开发客户,成为微信成功人士。 ,推荐客户下载“FG”、“百丽”、“ATFX”App平台进行“炒外汇”。 各交易平台根据客户交易金额向百星公司返还佣金……孙某某等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外汇,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 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最后,辩护律师可以从代理人不知道是假冒交易平台的事实出发,排除诈骗罪。

  一般来说,该公司的代理平台通常在中国有多个代理。 每个代理商都会从境外期货经纪商那里获得一个代码/接口和授权码。 担任境外期货经纪人后,他们会在网络上宣传,引诱他们。 允许不特定客户在其建立的平台上投资期货,则客户有两种投资方式:1)自行注册投资,无需输入代理人代码,代理人不赚取客户的手续费,并且客户登录平台后,您可以使用您的真实身份信息自行注册和操作投资事宜; 2)自行注册投资,需输入代理人代码。 这时,代理商就可以赚取客户押金的手续费。 客户可以通过以上两种方式自由提取资金。

  怎样定性为实际经营人_实际经营者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_实际经营人的认定

  对于这类代理人来说,他们不接触客户的存款和取款,也不知道资金流向何处,是流入国际市场还是进入平台的“个人账户”。 那么交易平台是真是假,代理人并不知道,那么可以推定代理人主观上认为该平台是正品,代理人不犯诈骗罪。 如果将代理行为定性为诈骗罪,就违反了刑法罪刑统一的原则。 《检察日报》第3版,2021年3月29日,作者:庞正玉林,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非法占有意图的,可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并注意区别对待 实践中,如何区分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是否知晓平台的违法行为、是否捏造虚假信息。宣传,是否明知资金或交易数据受平台控制,是否明知为投资者提款设置障碍等。

  根据我国《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境内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制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外汇管理机构。 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本条例,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此类网络期货交易行为涉及未经我国监管部门批准,招揽客户在我国境内从事期货交易。 其行为违反了我国有关规定,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代理人并不知道自己是虚假交易平台,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而非诈骗罪。

  综上,张律师认为,涉嫌利用期货、外汇交易平台实施犯罪的人不具备期货交易资格,擅自从事期货交易业务,属于非法经营犯罪,不构成犯罪。欺诈。 实践中,一些办案单位以诈骗罪立案起诉。 那么辩护人可以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入手 [1]无非法占有目的:投资者可以自由存取资金; 2)不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平台数据与大盘一致,代理商不知道平台是假的。 即使是虚假的交易平台,数据也来自国际市场行情,是真实的期货交易市场数据。 客户的交易有盈利/亏损,符合期货市场的交易规则,仍然仅构成违规操作。 从罪入手],摆脱诈骗罪,争取从轻处罚。

  往期回顾:

  ◆期货:利用虚拟盘盈利数据,冒充女性吸引客户下单,为何不构成诈骗罪? ——期货外汇犯罪辩护1

  ◆如何定性平台人为操纵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给客户造成损失? ——期货外汇犯罪辩护2

  ◆卷入期货诈骗及非法经营案件,身为经理,被指为罪魁祸首。 如何有效防御?——期货外汇犯罪防御3

  ◆操纵外汇交易平台交易结果的供述为何不构成诈骗罪? ——期货外汇犯罪辩护4

  ◆代理拥有境外正式牌照的境外期货外汇平台是否存在刑事风险? ——期货外汇犯罪辩护5

  ◆无罪辩护:期货外汇案件、ATFX平台诈骗案件,侦查阶段如何辩护? ——期货外汇犯罪辩护6

  ◆假外汇、期货平台被指诈骗。 律师辩护称犯罪不构成诈骗,刑期由12年减至4.6年(实际案例)-期货外汇犯罪辩护7

  ◆案例||某期货公司销售总监被控反向指导诈骗罪,法院判决无罪——期货外汇犯罪辩护8

  ◆搭建平台开展电子期货交易,交易金额21.5亿。 为什么不能判定为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 ——期货外汇犯罪辩护9

  ◆搭建交易平台,交易者反向操纵市场,金额超千万,主犯不构成诈骗罪?——期货外汇犯罪辩护10

  ◆行为人开设“虚拟平台”牟利,为何不构成诈骗罪? - 期货外汇犯罪辩护11 ◆非法期货经营案件犯罪数额如何认定? ——期货外汇犯罪辩护12

  ◆为何将非法期货交易定性为非法经营犯罪?——期货外汇犯罪辩护13

  ◆外汇期货案件:如何申请取得有利证据? 为摆脱诈骗罪——期货外汇犯罪辩护14

  ◆期货被指诈骗:营业员引导客户投资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吗? ——期货外汇犯罪辩护15

  ◆如何对犯罪分子定罪“洗钱”并拦截? ——期货外汇犯罪辩护16

  ◆网络订单诈骗到底是违法还是犯罪,需要区分——期货与外汇犯罪辩护17

  作者:张春律师,广东智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注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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