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爱的PAO,
毫无征兆地,一个叫邦的村长用大锤砸坏了我的台球桌。他说这是件讨厌的事,必须立即消除,因为邻居们都在抱怨关于众多台球选手发出的噪音。请给我点化一下关于公司“滋扰”的概念以及邦的行为是否恰当。
艾德里安
亲爱的艾德里安,
在Cruz诉Pandacan Hiker's Club Inc. (GR 188213, 2016年1月11日)一案中,最高法院通过Diosdado Peralta法官宣布:
“现行判例认为,除非妨害本身就是妨害,否则不得立即予以减轻。
"当有任何作为、不作为、设立、营业、财产状况或其他任何情况:(1)伤害或危及他人的健康或安全时,即构成滋扰;或(2)使感官烦恼或冒犯的;(三)打击、藐视、漠视礼仪、道德的;(四)阻碍或者干扰公共公路、街道或者水体的自由通行的;(五)妨碍、损害财产使用的。但是,除了法定定义之外,法理学认识到“妨害”一词是如此广泛,以至于它几乎适用于所有干涉公民权利的方式,无论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享受财产权利还是舒适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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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滋扰亦可按其是否易受法律即决消除而加以分类,在这种情况下,它可能是:(A)滋扰本身,当它影响到人身和财产的即时安全时,可根据未定义的必要性法即决消除;或者,(b)意外滋扰,“取决于某些条件和情况,其存在是一个事实问题,如果未经授权决定该事情在法律上是否构成滋扰的法庭进行适当的听证会,则无法减轻”;它只能在为此目的进行的听证会中得到证明,不得在没有司法干预的情况下立即减轻。
虽然许多台球运动员经常在台球桌上,但他们所发出的噪音只是意外事故的滋扰,因为它不会影响人身和财产的直接安全。因此,它不应该立即减少或立即销毁。
即使假定台球桌本身是一种妨害,但它并没有造成任何需要立即采取行动的直接损害或威胁,那么突然销毁或销毁台球桌的行为是不必要的,并且没有遵守这种行为的适当程序,从而使上述行为受到法律问题,即:
"根据《民法典》第700条,消除公害,包括不经司法程序的消除公害,是区卫生官员的责任。根据《法典》第702条,地区卫生官员也是决定在不经司法程序的情况下减轻公害是否为最佳补救办法的官员。
在你对事实的叙述中,是一个村民破坏了你的台球桌。从上述法律条款可以得出结论,他无权确定即决减刑的适当性并予以执行。他可能要为他的不当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我们希望能回答您的疑问。这个建议完全是基于你方所叙述的事实和我们对此的理解。当其他事实被改变或阐述时,我们的观点可能会发生变化。
感谢您一直以来的信任和支持。
编者按:《亲爱的PAO》是公共检察官办公室的每日专栏。阿科斯塔局长的问题可发送至[电子邮件]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