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POH, 11月17日——据信是“耿布拉”团伙成员的两兄弟今天被带到这里的开庭法庭,面对上个月的帮派和武装抢劫的几项指控。
31岁的Ahmad Fazrin Naharoddin和28岁的Mohamad Hafiz Naharoddin对这些指控表示不认罪。Ahmad Fazrin Naharoddin左手缠着绷带。
他们被控于10月12日下午3点35分左右,在德萨里沙因达的KK Hanans现金自运店对36岁的S. Sarala进行武装团伙抢劫,涉及200令吉现金。
在Ainul Shahrin Mohamad法官面前的指控是根据《刑法》第395/397条和《刑法》第397条一起宣读的,该条规定最高可判处20年监禁和可能的鞭刑。
两人还被指控对50岁的拉奇米进行团伙抢劫,他们偷走了一部手机三星Note 3和一部手机Oppo品牌的手机、一枚金戒指、一个装有身份证、驾照、信用卡、银行卡的手提包、大约200令吉的现金和一对金耳环,并携带了一把砍刀。
据称,这起案件发生在10月23日上午11点30分左右,地点在Desa Rishah Menglembu的ESP电脑网络商店。
Ahmad Fazrin还对他和另一名在逃人员在10月5日晚上9点至10月17日下午6点30分在该地区进行武装抢劫的其他三项指控表示不认罪。
在另一个法庭上,Ahmad Fazrin对10月20日上午8点30分至下午1点30分在Taman Mei Kin Pasir Puteh Persiaran Pengkalan Barat 1号10号入室行窃的指控表示不认罪。
在地方法官西蒂·诺拉·谢里夫面前宣读的指控是根据《刑法》第457条提出的,该条款规定,最高可判处5年监禁和罚款,如果罪行涉及盗窃,最长可判处14年监禁。
穆罕默德·哈菲兹于10月23日下午4点45分左右在拉帕巴鲁的路边走私34.87克海洛因,随后被地方法院起诉。
根据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39B(1)(a)条规定的指控,根据同一法令(第234号法令)第39B(2)条规定,如果罪名成立,可判处死刑或终身监禁,或至少12次鞭刑。
9月14日上午11点15分左右,他还在同一法庭上对另一项指控进行了无罪辩护,即盗窃了Kedai Santan Segar Manjoi清真寺和伊斯兰学校的捐款箱。
除此之外,他对10月17日下午4点28分在蒙兰布的11号店Laluan Rasi Jaya 4B偷窃一个装有大约500令吉硬币的集装箱的指控表示不认罪。
这两项指控是根据《刑法》第380条提起的,最高可判处10年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兼而有之。
控方由副检察官Evangelin Simon Silvaraj、Qurratu 'aini Khalifah、Noor Nabilah Norzam和Nurul Hidayu Zakaria负责,而两名未婚失业的被告由律师R. R. Segaran代理。
法院随后允许Ahmad Fazrin以一份保释金27,500令吉保释所有指控,而Mohamad Hafiz则不被允许保释,并定于1月11日提起所有案件。
10月23日,警方逮捕了两名当地男子,据信他们试图杀害一名正在执勤的警察,当时他被嫌疑人驾驶的一辆汽车拖走。
据报道,一队警察在收到有关用砍刀抢劫的情报后,从怡保向甘榜加贾追捕嫌疑犯,最后在Labu Kubong的一座清真寺附近逮捕了他们。——马来西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