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早在1776年美国成立之前,美国的土著部落就实行自治。尽管现实如此,印第安人在获得美国公民身份和投票权之前经历了几个世纪的斗争。
当美国在1788年批准宪法时,印第安人还不能成为美国公民,并且在136年里都没有获得成为美国公民的权利。当美国黑人在1868年凭借第14修正案获得公民身份时,政府特别解释了这项法律,因此它不适用于原住民。
“我还没有准备好通过一项全面的归化法案,根据这项法案,所有印第安野蛮人,无论是野生的还是驯服的,属于一个部落关系,都要成为我的同胞,和我一起去投票站投票,”密歇根州参议员雅各布·霍华德(Jacob Howard)说,根据美国原住民投票权联盟(Native American Voting Rights Coalition)的说法。
一些土著居民没有寻求美国公民身份,因为他们已经是自己主权国家的一部分。然而,这些国家仍然发现他们的土地和人民的生活受制于一个不承认他们公民身份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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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4年,卡尔文·柯立芝总统签署了《印第安公民法》,也被称为《斯奈德法》,原住民获得了完全公民权。但许多人认为该法案是一种分裂土著民族并强行将他们同化到美国社会的方式。这场运动的一个关键部分是迫使年轻的土著人民上寄宿学校。正如卡莱尔寄宿学校创始人理查德·亨利·普拉特(Richard Henry Pratt)在1892年所说,他们的使命是“杀死他体内的印第安人,拯救他这个人”。
无论如何,国会当时也没有保证原住民的投票权。宪法赋予各州决定投票权的权利(第15条和第19条修正案除外,因为许多州违反了这两条修正案,禁止黑人投票)。
有很多美国白人不希望印第安人在他们的州投票。缅因州的“印第安独木舟制造者”亨利·米切尔(Henry Mitchell)说,20世纪30年代末,“有一次,一个印第安人到老城去见市政厅的一些官员,讨论投票的事。”“他对印第安人说,‘我们不希望你们这些人过来。你们在岛上有自己的选举,如果你们想投票,就去那边。’”

印第安人只有通过一个州一个州地争取才能赢得选举权。事实上,剥夺印第安人,特别是居住在保留地的印第安人的公民权的努力一直持续到20世纪60年代初。
1957年,在一名土著选民提出质疑后,犹他州废除了一项剥夺居住在保留地的印第安人投票权的法律。1962年,新墨西哥州最高法院驳回了一项挑战,该挑战声称居住在该州保留区的纳瓦霍人不应该被允许在1960年的选举中投票。
尽管取得了这些胜利,土著人仍然被人头税、读写能力测试和恐吓等手段阻止投票,这些手段也曾用于对付黑人选民。1965年的《投票权法案》帮助加强了原住民在各州赢得的投票权。然而,2013年,最高法院在谢尔比县诉霍尔德案(Shelby County v. Holder)中作出的裁决取消了司法部在有歧视历史的州阻止修改选举法的权力。2019年,一个联邦委员会发现,至少有23个州颁布了“新的限制性全州选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