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一名46岁的男子5个月前在坦平法院承认了伤害妻子的指控,周四(4月27日),他再次被指控在周一(4月24日)犯下类似罪行。
S. Ragubalan在法官Saiful Sayoti面前宣读指控后认罪。
他被指控故意伤害他41岁的妻子,打她的脸,把她的头撞到地板上,导致受害者的脸、前额和脖子受伤。
被告被指控于4月24日上午9点15分左右在Gemas的Taman Molek的一所房子里犯下了罪行。
Ragubalan根据《刑法典》第323条受到指控,根据同一立法的第326A条受到惩罚。
违规者一经定罪,可被判处最高一年的监禁或最高2000令吉的罚款,或两者并罚。
副公诉人叶祖生随后告诉法庭,被告去年11月在坦平地方法院被控犯有类似罪行。
在认罪后,他被判入狱一天,罚款1500令吉。他现在又犯了同样的罪行,”他说,并补充说,该罪行是不可保释的。
拉古巴兰没有律师代表,他请求保释,因为他患有糖尿病,大约两个月前才找到一份工作。
法院随后拒绝被告保释,并定于5月8日提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