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亲爱的PAO,
如果被指控的抢劫犯不能完全拿走作为抢劫对象的财产,那么抢劫罪是否仍然成立?R某被指控犯有抢劫罪,但据他自己说,由于他没有能够真正拿走受害者s某的钱包,因此不构成抢劫罪。事实证明,R某在逃离案发现场的过程中逃跑了抢走了S的钱包,据称是他强行拿走的。S最终找回了她的钱包。请建议。
路易斯
亲爱的路易斯,
抢劫罪的定义是根据修订的《刑法》第293条,该条规定:
“第293条。他们犯了抢劫罪。-任何人以暴力或恐吓他人或对任何物使用武力,意图获取属于他人的任何个人财产,即犯抢劫罪。”
根据最高法院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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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构成抢劫罪的定罪,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夺取个人财产;(二)个人财产属于他人的;(3)索取带有恶意或获取意图;(四)对人使用暴力、恐吓或者以武力对物使用的。(Ruel Poquiz y Orcine和Rey Valencia y Galutan诉菲律宾人民案,GR 238715, 2021年1月11日,Ponente:助理法官Edgardo Delos Santos)
根据前文,我们认为,如果可以明确确定:(1)他拿走了钱包;(2)钱包是S的财产;(三)R方有获取利益的意图;(四)未经S同意,由R以暴力、恐吓或强迫手段取得的。
第三个因素,获得的意图,通常很难证明,因为它是一个内在的方面或心灵的运作。然而,这可以通过被告的公开行为来确定。事实上,我国法院认为,在未经所有者同意的情况下对个人财产的占有,可以推定该人的获利意图,即使被告不能完全占有该财产或处置该财产,也仍然可能存在非法占有。正如最高法院解释的那样:
“在Consulta诉人民案中,法院认为敌意或获得意图是一种内部行为,可以通过罪犯的公开行为来确立。除非特殊情况表明行为人有不同的意图,可以从强行夺取属于他人的有用财产的行为中推定行为人的获利意图。在人民诉埃尔南德斯案中,法院认为,在抢劫案件中,从罪犯占有物品的那一刻起,即使他没有机会处理该物品,也被视为犯罪已经完成,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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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必须是非法的夺取或者掠夺,其定义是未经物主同意夺取物品,或者对人使用暴力、恐吓手段,或者对物使用武力。从违法者占有该物品的那一刻起,即使他没有机会处理该物品,也被认为是完整的。同样,只要有证据证明非法获取,也不需要证明所获取金钱的确切数额。谋利意图或恶意作为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属于内部行为;因此,从非法拿走的东西推定。
“仔细审查记录和贝尔弗的证词表明,贝尔弗的包已经被强行拿走了,当波盖茨和瓦伦西亚离开犯罪现场时,贝尔弗的包被没收了。波盖特和瓦伦西亚在贝尔弗开枪后仓惶逃窜,并丢掉了袋子。当Poquiz和Valencia非法拿走Belver的包时,抢劫案已经完全完成了。贝尔弗后来不可能找回从他那里被强行拿走的东西。这样的例子并不能排除波盖茨和瓦伦西亚有获取利益的意图。”(Poquiz诉人民案;强调提供)
我们希望我们能回答你的疑问。这个建议完全是基于你方所叙述的事实和我们对此的理解。当其他事实被改变或阐述时,我们的观点可能会发生变化。
编者按:《亲爱的PAO》是公共检察官办公室的每日专栏。阿科斯塔局长的问题可发送至[电子邮件]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