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参议员莱拉·德·利马(Leila de Lima)最近在众议院四人小组委员会的一次听证会上指出,2009年的《共和国法案9851》(Republic Act 9851)为我们可以将管辖权移交给国际刑事法院(ICC)的说法提供了法律依据。事实上,该法第17节规定:“为了司法利益,如果另一个法院或国际法庭已经在调查或起诉这种罪行,菲律宾有关当局可以不调查或起诉根据本法应受惩罚的罪行。”
她认为,如果我们放弃对前总统罗德里戈·杜特尔特(Rodrigo Duterte)领导下的毒品战争中涉嫌犯罪行为的管辖权,以及在他担任达沃市市长期间涉嫌法外杀戮的管辖权,我们就不会侵犯我们的主权。毕竟,它是用r9851编写的。
虽然我不是律师,但作为一名政治科学的学生和教师,我想在RA 9851, 1987年宪法和罗马规约的背景下就国际刑事法院提出我的拙见。
我们应该注意RA 9851第17节中使用的词是“may”而不是“shall”。因此,我国政府可以把我们的管辖权交给任何国际法庭,但这仅仅是一种选择,而不是强制性的。
此外,RA 9851第17条的合宪性甚至可能受到质疑。
1987年《宪法》第二条第7节规定:“国家应奉行独立的外交政策。在与其他国家的关系中,首要的考虑应是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国家利益和自决权。”另一方面,《人权法案》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任何人也不得被剥夺法律的平等保护。”将杜特尔特移交给国际刑事法院是对我们主权的侮辱,可以说他被剥夺了平等的保护。
此外,设立国际刑事法院的《罗马规约》由于吸收原则现在被认为相当于《罗马规约》,在《罗马规约》第9851条之后获得批准时,载有具有修正性质的规定。可以说,第17条已经得到了补充原则的有效修正,我们在批准《罗马规约》时签署了这一原则,有效地使其成为我们国内法的一部分。
互补原则是国际刑事法院依据的《罗马规约》的核心概念。根据这一原则,国际刑事法院只能作为最后诉诸法院,只有在国家司法系统不愿或无法起诉种族灭绝、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等严重国际罪行时,国际刑事法院才能进行干预。
根据《罗马规约》的框架,互补原则尊重国家法院调查和起诉这些罪行的主要责任。国际刑事法院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会介入:1)一个国家不愿意真诚地起诉。这可能涉及以下情况:诉讼程序的进行是为了使某人免于问责,或者存在不合理的延误,以及2)一个国家无法起诉。如果国家的司法系统崩溃,缺乏能力,或者无法有效地进行诉讼,就会出现这种情况。
这种互补性原则通过优先考虑国家法律体系来维护国家主权,确保国际刑事法院只在国内无法伸张正义时进行干预。
根据互补原则,国际刑事法院只有在缔约国不愿或不能起诉时才获得管辖权。这违反了RA 9851第17条的意图,其中将管辖权让与国际商会仅是“为了司法利益”,而不是因为我们不愿意或不能。
援引RA 9851第17条,从法律上和宪法上看都是站站不了的,这相当于菲律宾利用其主权选择权来削弱其作为一个主权国家的权利。如果我们遵循RA 9851第17条的逻辑,所有这些由国会进行的调查将导致最终可能被移交或移交给国际刑事法院的建议,从而有效地将我们的立法机构变成一个附属机构,一个国际刑事法院的职能调查员。
德利马列举了国际刑事法院在我们主张管辖权时否定菲律宾立场的依据。这是一篇冗长的文章,公然将我们的主权置于这群外国陪审员可以权衡并发现不足的地方。
我们当然可以理解把外国占领者或以色列带到一个国际机构面前,因为他们的受害者不是他们自己的人民。我们也能理解波尔布特是否仅仅因为红色高棉政权结束后的柬埔寨是一个被内战摧毁的失败和挣扎的国家而被带到国际法庭。那些在饱受内战蹂躏的国家担任总统的非洲领导人也是如此。
考虑到我们不是一个失败的国家,把我们的管辖权交给国际刑事法院是对我们的侮辱。
最基本的愿望是让杜特尔特在菲律宾法庭上为自己辩护,让菲律宾的司法体系给予他正当的程序,并给予他应得的惩罚。
继续依靠国际刑事法院作为唯一可以裁决他的案件的机构,将对我们作为主权国家的地位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面对公开认罪,我们会被嘲笑没有勇气起诉。我们不能让我们对他被指控的罪行的愤怒压倒我们作为一个主权国家保护我们的权利和特权的承诺。
随着杜特尔特在宣誓下公开认罪,现在轮到司法部(Department of Justice)提起必要的诉讼了。如果不这样做,就是一个无法起诉的专利案件
如果这种情况发生,那么只有到那时,国际刑事法院才能合法地获得对此案的管辖权。到那时我们就可以说,我们真可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