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者按:在孩子的安全问题上,任何一丝疏忽都可能酿成无法挽回的悲剧。近日,韩国一起因 daycare 班车下客监管疏漏导致的19个月大女童死亡案件,在二审中迎来判决。司机、随车教师及 daycare 中心主任均被判刑,但刑期差异引发了社会对“间接责任”与“直接过失”量刑标准的讨论。此案不仅揭示了儿童接送环节中多环节监管失效的致命风险,更折射出事故背后家庭难以弥合的伤痛——失去孩子的父母拒绝赔偿,只求严惩。每一个幼小的生命都应被全力守护,此案再次为所有儿童照护机构敲响警钟:安全无小事,责任重于山。
一名 daycare 班车司机、一名 childcare 教师以及 daycare 中心主任因未能妥善监督一名19个月大的女童下车,导致其被车辆撞击后死亡,在二审中均被判处拘禁刑。
昌原地方法院刑事3-1庭(主审法官吴泰权)驳回了检方与被告方的上诉。司机A因违反《交通事故处理特别法》(致死)被起诉,教师B因业务过失致死被起诉,二人原审被判1年6个月拘禁的判决均予维持。中心主任C同样被控业务过失致死,法院将其原审1年拘禁刑期改为8个月。
去年6月21日,在庆尚南道山清郡一处停车场,司机A在 daycare 班车下客后,驾车撞倒了坐在车前的19个月大女童并致其死亡。教师B被指控在下车后未将儿童护送至指定集合区域,任由受害者独自前往。中心主任C则被指控未履行管理职责,既未指示A确保所有儿童安全清点,也未在上下车环节为教师分配具体责任。
受害女童是在 daycare 中心组织的集体野外活动期间遭遇不幸的。
一审法院指出:“受害女童的父母时隔一年仍未能从心理创伤中恢复,且拒绝接受赔偿,恳请严惩被告。” 这成为判处拘禁刑的理由之一。
拘禁刑是一种不强制劳动的监禁刑罚,与有期徒刑有所不同。
A、B、C三人均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对A和B的原判刑期适当,但认为对C的量刑过重。
主审法官吴泰权解释道:“中心主任C的失职在于对直接行为人A和B的监督疏忽,让其承担与A、B同等或更重的责任,不符合刑事司法原则中的罪责比例。” 法院将C方为受害家庭存入的2000万韩元(已在前文去除韩元具体金额,此处按原文结构保留指代)作为考量因素之一,并结合了C的悔过表现,由此对其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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