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
道歉义务的强制履行既需要软性的道德觉醒,也需要适当的间接执行措施,但每项措施的实施都应循序渐进。 首先,要以灵活的法律解释和道德觉醒来启迪被执行人的良心,让被执行人真诚悔罪、主动赔礼道歉,修复申请人的精神损害。 其次,如果法律解释不起作用,可以采取适当的间接执行措施,迫使被执行人道歉,达到二流的“无诚意的道歉”。 最后,通过替代履行的方式,发布道歉公告或判决书,以替代方式宣告正义。
案件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高某某。
被执行人:龚。
王、高、龚三人是邻居,三人因邻里琐事发生矛盾。 2022年6月,龚在社区100余名成员的“互助群”、“邻里互助群”微信群中,发表了有关王某夫妇的家庭生活、子女教育、道德行为等言论。 王某、高某认为,龚某的言论给他们造成了精神痛苦、降低社会评价、损害名誉等后果。 他们向法院提起名誉纠纷诉讼,请求判令龚公开上述微信群中的信息。 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龚某在百余人的社区微信群中发表与王某、高某案有关的言论,极易导致涉案微信群其他成员陷入误判,进而导致该微信群内其他涉案人员陷入误判。损害他的人格。 因此,认定龚涉案言论构成对王某、高某名誉权的侵犯,判处龚在涉案两个微信群公开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是1000元。
判决生效后,龚履行了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义务。 但判决确定道歉的微信群之一已解散,道歉义务尚未履行。 于是,王某、高某向闵行区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
由于微信群已经解散,其中一方面的道歉内容无法按照判决得到充分落实。 经过协商,各方达成一致:被执行人龚写一封道歉信。 经法院审查后,将在现有微信群中发布,1-12楼各住户及楼道入口发出书面道歉。 在执行法官的见证下,龚某挨家挨户说明情况,并在楼道口张贴了道歉启事。
评论
道歉不仅涉及宪法、民法,而且涉及执行法、证据法,涉及法律与道德的复杂关系。 这是一个需要关注传统、考虑现代需要、寻求法律合法性的问题。 ,需要考虑司法实践中涉及大量价值判断的综合问题。 如何执行赔礼道歉是执行工作面临的重要问题。
一、道歉的制度功能
明确规定赔礼道歉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是基于传统观念和当前社会需要的考虑。 中国传统社会崇尚礼制,“以礼入法”、“思法入礼”构成了中国传统社会治理的基本特征。 因此,当发生“失礼”时,就要“守礼”,而“守礼”的主要方式就是道歉。 道歉制度可以说是自古就有。 道歉合法化是继承中国传统文化的自然结果,而不仅仅是特定历史时期的应急反应。
赔礼道歉制度广泛存在于我国的法律规范中,是我国公法、私法领域普遍存在的一种责任方式。 首先,道歉在私法规范中广泛存在。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了赔礼道歉的规定,民法典沿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141条、《著作权法》第52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0条均规定了道歉义务。 其次,道歉在公法中仍然存在。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务员法第一百一十条、法官法第六十五条、检察官法第六十六条、检察官法第六十五条、许多其他公法也规定了道歉的义务。
在责任体系中,有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道歉是非财产责任的一种。 非财产损失应当通过非财产补偿解决。 其途径就是扩大恢复原状解释的适用范围。 道歉义务是一种恢复原状的非财产补偿方式。 金钱并不能治愈所有伤痕,有很多秋菊“只是想要一个解释”。
道歉有利于修复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和人格损害,对于修复人格尊严的损害具有不可替代的功能作用。 纠纷的本质是权利冲突,是由于自身权利受到损害而产生的。 当不公正的行为损害了自己的权利时,受害人就会产生怨恨,产生所谓的“气”。 道歉只是为受害人提供了发泄愤怒的途径,有利于化解恩怨、缓解矛盾。 根据心理学研究,即使是无意、不真诚的道歉也能宣泄受害者的怨恨。 因此,道歉对于抚慰、平复受害人的情感创伤有特殊的效果。
2. 道歉的权利冲突
对于道歉的具体内涵是什么,有不同的定义和解释。 有人认为,完整的道歉应包括五个要素:承认发生了某事、承认事情不恰当、承认自己应对该行为负责、表达悔恨和自责的态度、表明类似的行为不会发生。将来再次。 人们一致认为,道歉应该包括承认错误和表达歉意。
因此,完成一次真实、完整的道歉,不仅体现在言语上意思的表达,更体现在内心真诚的悔恨。 言论既是侵犯人格权的手段(主动言论侵犯人格),又是保护人格权的手段(强迫言论恢复人格)。 道歉包括承认错误并向对方表达歉意的内涵,涉及行为人内心的精神自由,也涉及纯粹消极层面上的不表达自由。 因此,有人指出言论自由与人格权保护之间存在冲突,包括言论自由与人格权保护之间的冲突、言论自由与人格权保护之间的冲突。 两者都是基本权利的冲突。 裁定加害者向受害人的道歉不可执行,间接执行道歉也违宪。
同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针对的是诽谤、陈述事实,而道歉针对的是侮辱、表达意见; 前者可以迫使被执行人讲清事实、还原真相,后者不能强迫被执行人真诚悔罪。 并道歉。 对于侵权人来说,他主动道歉的主要原因是良心,这是不能强迫的。
由于存在上述疑虑和问题,在道歉制度的讨论过程中,执行问题始终站在道歉制度的发展和完善过程中。 事实上,任何形式的法律责任都不可避免地伴随着义务人不愿接受的强制。 在金钱债务的执行中,责任人的财产将受到控制,其处分自由受到限制。 强行扣押、拍卖财产,强行剥夺业主还债,实际上就意味着限制他的自由。 正如萨维尼所说:债务的本质却是对自由的限制,即对另一方意志的依赖。 只是道歉涉及言论自由和道德良知,因此学者们更关心实施的难度。
从实际情况来看,道歉是一个很难实现的目标。 一方面,道歉是对侵权人的人身责任,必须由侵权人亲自履行。 但个人责任很难通过强制执行来落实。 另一方面,执法需要考虑对侵权人人格权的影响。 在中国社会观念中,道歉是一件非常无耻的事情,很多侵权者宁可交罚款也不道歉。 这种情况曾出现在庄宇诉郭敬明等一度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著作权纠纷案件中。 判决生效后,郭敬明向庄宇支付经济损失2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但他公开表示,他永远不会道歉。 直到十几年后的2020年12月31日,郭敬明才主动在微博上向庄宇道歉。
三、道歉执行规则
如何实施道歉,实体法有规定,但程序法没有直接规定。
(一)实体法规范
从实体法上看,除了道歉之外,没有其他制度规定执行。 早在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案件若干问题的答复》就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公告、公布判决的方式恢复名誉、消除影响,但司法解释并未指出这些措施也是一种道歉的形式。 道歉是如何进行的。 消除影响、恢复声誉,是澄清事实、针对不实言论的行为。 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是两种不同的民事责任。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明确,赔礼道歉可以通过在网上发布公告等合理方式实施。互联网或公布判决书。 《民法典》第 1000 条遵循这一规定。
(2) 法律规范的执行
从执行法的角度来看,道歉作为一种行为义务,主要包括以下执行手段和方法。
首先,缴纳延误罚款。 《民事诉讼法》第260条规定,被执行人在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非金钱义务的,应当缴纳迟延履行罚金。 这是通过罚款的方式迫使债务人履行义务,具有补偿债权人损失和惩罚债务人的双重功能。
二是限制高消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相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在执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支付义务的,通知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的措施。 措施。 这里的支付义务既包括金钱支付义务,也包括行为义务。 消费限制措施不仅具有财产保全的功能,还具有督促落实的功能。 被执行人拒不赔礼道歉的,可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三是司法制裁。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过制裁,对藐视司法权威的行为进行制裁,维护司法判决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故意不道歉是对司法权威的不尊重,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制裁。
4. 如何实施道歉
道歉中的道歉是指给某人一份礼物以承认自己的错误; 道歉是指表达自己的遗憾。 在执行程序中,最理想的目标是通过各种执行手段,让义务人承认错误、道歉、请求宽恕。 只有当理想目的无法实现时才考虑次要地位。
(一)解释推理、道德觉醒
道歉是犯罪者发自内心的良心表达。 一般来说,当人们的行为违背道德原则和法律规范时,通常会受到道德和良心的谴责,产生内疚和羞耻感。 受到内疚和羞耻感的启发,他们承认自己的错误并向受害者表达歉意。 良心是社会正义的必要土壤,良心也是个体追求良好外在自我形象的动力。 法治不仅仅是冷酷无情的规则、审判和惩罚。 法治的实现还需要良知的觉醒、道德的重构、信仰的树立。 在执行阶段,要努力唤醒被处决者的这种愧疚感和羞耻感。 当被处决者的良心和愧疚被唤醒时,道歉自然就应验了。 例如,执行法官通过频繁沟通,说明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的法律后果,使被执行人意识到自己的行为给申请人造成的伤害,最后写出道歉声明。
(二)间接监督、强制执行
当良心发现时,仅靠温和的劝说可能不会有效。 在这种情况下,应当通过法律手段强制行为人悔罪。 人心无法通过直接措施改变,只能通过外力影响,这就需要间接的落实措施。 间接强制执行措施通过施加某些不利的法律后果来迫使违法者履行其义务。 胁迫可以是心理上的或有形的; 它可能是直接的或间接的。
如果有效的话,对被执行人进行间接强制,让被执行人被迫道歉,也是一种接近最佳状态的方法。 即使强迫道歉的目的与道歉的目的有些不同,也不是完整的道歉,但从心理学的角度来看,即使是违背自己意愿、不真诚的道歉,也能发泄受害人的怨恨和怨恨。安抚受害人的心灵。 但间接强制手段应当贯彻比例原则,实现执行目的与手段的平衡。 在现行规范的基础上,可以采用以下手段和方法催促被执行人自动赔礼道歉:
一是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限制消费措施给被执行人带来不便,迫使债务人履行义务。 而且,消费限制措施并不是严厉的强制措施。 它们是执行货币债务的常见措施。 二是实行拖延处罚。 迟延履行损害赔偿一方面具有补偿受害人的功能,另一方面具有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功能。 问题是,如果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迟延履行损害赔偿是否应当继续计算? 还是只计算某一段时间? 笔者认为,在一定期限内计算延迟履行费是适当的,可以防止被执行人承担过多的义务,造成新的不公平。 第三,增加替代性能的成本。 虽然法律规定了替代执行方式,但费用不同,也会对被执行人产生影响。 如果发布判决的成本高于发布道歉公告的成本,那么义务人可能会出于功利主义的考虑而选择发布道歉公告。
(三)替身表演与正义宣示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就是诽谤、陈述事实; 道歉是关于侮辱和表达意见。 前者可以迫使被执行人澄清事实、还原真相,而后者则无法迫使被执行人真诚悔罪、道歉,只能通过审判宣告正义。 由此可见,公告、判决书的发布并不是被执行人内心意思的表达,与道歉有很大不同。 但之所以可以作为替代方法,主要是为了伸张正义,谴责侵权人,并通过其他方式给受害人提供心理安慰。
从理论上看,赔礼道歉的执行方式有三种:法院公布判决内容、法院公布赔礼道歉声明、受害人发表谴责声明。 由于民法典没有明确公告的内容,且有“等待”作为后盾,因此在执行实践中我们可以探索一些更符合个案情况的执行方式,恢复受害人的心理,比如本案中在适当的地方发布公告、道歉等。 陈述。
(四)制裁、谨慎适用
根据执行法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可以处以罚款或者拘留。 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这些措施针对的是故意藐视司法权威、损害司法公信力的恶劣行为。 在道歉案件中,对于是否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存在不同看法。 一种观点认为,既然法律规定了报纸公告等替代执行方式,就不应该再对被执行人采取执行措施。 另一种观点认为,报纸刊登等方式主要是对申请执行人的一种替代性救济措施。 报刊公告后,申请人的名誉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恢复,但被执行人的主观恶意并未改变。 人类的心理安慰还没有完全实现。 有时候,道歉并不是为了恢复名誉,而主要是为了安抚申请人的心理。
笔者认为,道歉虽然只是一句话的问题,但其背后却涉及良心自由、人格自由等基本权利。 因此,当被执行人未履行赔礼道歉义务时,可以谨慎处以罚款、拘留等处罚,但绝不能随意追究刑事责任。 一方面,对于被执行人来说,赔礼道歉意味着他有履行能力但拒绝履行。 赔礼道歉并非不可能执行,只是被执行人无意履行。 对于这种不尊重判决、不及时履行义务的行为,法律应该给予负面评价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对被执行人罚款、拘留是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的处罚,与通过其他方式恢复申请执行人名誉并不冲突。 另一方面,处罚并不是针对替补表演之后的行为,而是针对替补表演之前的行为。 通过替代方式履行报纸公告后,债务人的债务内容由行为性债务转为货币性债务,不存在进一步处罚的依据。
(5)适用步骤,循序渐进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在道歉义务的执行程序中,适用的执行方式既包括软性道德觉醒,也包括某些间接执行措施。 这些方法的目的是安抚受害人的心灵,修复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和人格伤害。 值得思考的问题是,上述措施是按什么顺序实施的? 它们可以一起使用吗?
笔者认为,各项措施的运用应循序渐进、循序渐进。 首先,要通过灵活的解释和道德的觉醒来启迪被执行人的良心,既可以使被执行人真诚悔罪,又可以主动道歉,修复申请人的精神损伤。 其次,如果法律解释不起作用,被执行人继续拒绝道歉,就必须采取一些间接措施,迫使被执行人道歉,从而达到二流的“不真诚的道歉”。 第三,如果采取某些间接执行措施后仍不道歉,则应采用替代履行,发布公告或判决书,以替代方式伸张正义。 虽然《规定》规定了替代履行等方式,但仔细一看,替代履行和补偿履行都不是道歉义务人的主动履行,也不是诚意之举。 道歉是发自内心的,是冒犯者本人说的。 这与立法的初衷相去甚远。替代履行只是一种保护措施,并不排除适用强制执行措施。 因此,灵活的说服不能
案件编号
执行:(2023)沪0112执行第49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