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菲律宾中央银行(BSP)计划进一步扩大银行和金融机构可以发行的债务工具类型。
监管机构将修订《银行监管手册》(MORB)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手册》(MORNBFI)中有关从银行、准银行和其他金融中介机构借款的某些部分。
拟议的改革将允许银行和准银行发行除债券和商业票据以外的其他债务证券和工具,而无需事先获得BSP的批准。
这些实体必须在董事会批准计划发行债券、商业票据和其他债务证券或工具后的五个银行工作日内通知BSP。
所需文件包括由实体总裁签署的通知函,说明发行金额和期限,包括考虑其战略方向和商业模式的未来三年的融资计划,以及批准的融资活动的秘书证书。
根据通知草案,所有具有准银行功能的银行向符合贷款人定义的交易对手发行债券、商业票据或其他债务证券和工具,应遵守共和国法案8799或证券监管法(SRC)及其实施规则和条例,以及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发布的其他适用规则和条例。
BSP表示,借款或发行债券、商业票据和其他债务证券或工具不会被视为存款替代品。
此外,监管机构还扩大了金融中介机构的定义,包括由信托实体根据信托协议管理和管理的政府金融机构(gfi)基金,以及根据代理协议管理和管理的基金。
BSP还将金融中介机构的定义限制为主要功能包括为自己或他人的账户提供贷款、投资或安置资金或债务或股本证据的实体,或由他们获得的实体,或以其他方式通过他们进行的实体。
韩国央行正在考虑将金融中介机构的定义排除在外,这些金融中介机构是由BSP授权借款的准银行使用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