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加拿大证券管理局(CSA)提出国家文书51-107气候相关事项披露草案以来,已经过去了两年多。当时,管理着21万亿(兆)美元资产的机构投资者敦促CSA尽快敲定NI 51-107,如果加拿大想要获得其在可持续金融领域的资本流动份额的话。
自那时以来,世界在承诺向温室气体净零排放过渡以及有效治理和披露与气候相关的金融风险和机遇方面取得了巨大进展,认识到气候变化给资本市场带来的紧迫风险。但CSA仍未最终确定拟议的气候信息披露规则。
加拿大未能采取行动,使得企业越来越容易受到诉讼风险的影响,因为它们试图在临时基础上制定符合监管和民事责任重要性标准的信息披露。
投资者需要信息来做出有效的投资和参与决策。公司需要指导,以便驾驭动态报告环境。以下是CSA应如何最终确定其披露规则。
证券监管机构需要与全球基线,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S2气候相关披露保持一致,该准则代表了全球最普遍接受的气候相关财务披露条款。它以投资者为中心,允许投资者评估发行人适应重大气候风险和机遇的商业模式和运营能力。
这些标准承认加拿大公司的多样性,提供了CSA应该采用的比例方法。具体而言,全球标准规定,在准备披露与气候相关的风险或机会的预期财务影响时,公司应仅使用在报告日期时可获得的合理和可支持的信息,而不会产生不必要的成本或努力。公司应该采用与准备披露信息的技能、能力和资源相匹配的方法。这些措施允许公司根据其规模和能力进行披露。
加拿大的披露应进一步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S2保持一致,要求对发行人的治理、风险管理、弹性、财务状况和业绩采取类似的披露标准。
投资者需要看到企业制定了向净零排放过渡的气候转型计划和战略,包括每年衡量和报告减排目标的进展情况。以国内生产总值(gdp)计算,目前净零排放目标覆盖了全球92%的经济,制定透明的转型计划将增加获得资本的渠道,使企业在全球资本市场上具有竞争力,并在加拿大向净零排放经济转型的承诺方面取得有意义的进展。
不过,应该给公司的间接碳排放一些余地。鉴于获得发行人价值链中第3类排放的完全准确信息需要一段时间,证券监管机构应采取有时间限制的“安全港”,以避免因披露第3类排放而承担民事责任,保护勤奋和善意行事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监管机构可以与公司合作,为初始报告提供指导,重点放在基于结果的监管上。
截至今年1月,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报告称,63个司法管辖区的监管机构已宣布支持国际财务报告准则S2。如果加拿大没有明确的要求,针对公司的诉讼风险就会增加,这一点从全球针对公司的900多起气候诉讼案件中可以看出。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披露规则已经在国内得到认可。新成立的加拿大可持续发展准则委员会(CSSB)宣布将于3月发布其拟议的加拿大可持续发展披露准则CSDS 1和CSDS 2,认可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全球基线,并在时间和小型风险公司方面进行调整。
CSA应与CSSB协同工作,加快发布修订后的NI 51-107。一个明确的框架将降低资本从加拿大流向规则明确的司法管辖区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