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爱的PAO,
我姑姑声称,1975年祖父将一块土地卖给我母亲的交易无效。据我姑姑说,我祖母去世后,财产就传给了她在世的配偶和她的继承人,所以她的公司Nsent对这笔交易至关重要。母亲说那块地是祖父的专有财产,他可以卖给任何人。我姑姑提出了另一个问题,她说那块地是在我祖父的名下登记的上面写着他娶了我祖母。她补充说,这样的分录会产生以下财产的推定NGS到公司njugal伙伴关系;因此,我祖母死后的任何处置基本上都需要她的同意作为共同所有人。她的说法正确吗?
威尔逊
亲爱的威尔逊,
土地的处置是在1975年进行的,所以可以假设菲律宾的旧民法典适用于你祖父母的财产关系。根据同一法律第160条,“婚姻的一切财产推定属于夫妻合伙,除非能证明它只属于丈夫或妻子。”
法律的这一规定延续到菲律宾《家庭法》第93条和第116条。
因此,所有财产都被推定为属于夫妻合伙关系,除非另有主张的一方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这是他/她的专有财产。登记和假定土地属于夫妻合伙关系是两回事。以你祖父的名义登记的土地,他被描述为与你祖母结婚,并不能证明同样属于夫妻关系。这在1989年2月16日的“Jocson v. Hon. Court of Appeals, et al, GR L-55322”一案中得到了支持,最高法院通过副大法官Leo Medialdea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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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很明显,在Moises Jocson可以有效地援引第160条下的推定之前,他必须首先提出证据,证明有争议的财产是在Emilio Jocson和Alejandra Poblete结婚期间获得的。然而,请愿人提出索赔所依据的所有权证书是不充分的。这些房产是以“Emilio Jocson,嫁给Alejandra Poblete”的名义登记的,这一事实并不能证明这些房产是在配偶居住期间获得的。所有权的取得和所有权的登记是两种不同的行为。众所周知,注册并不授予所有权,而只是确认一个已经存在的所有权(见Torela诉Torela案,上页)。有可能这些有争议的财产是埃米利奥·乔森在他还是单身汉时获得的,但在他与亚历桑德拉·波夫莱特结婚后才登记的,这就解释了为什么他在产权证书上被描述为与后者结婚。”
在你的情况下应用上述决定,任何人声称该土地属于你祖父母的夫妻关系,必须首先证明该土地是在你祖父母的婚姻期间获得的。以祖父的名义出具的与祖母结婚的产权证书不足以证明该财产是在婚姻期间获得的;因此,这些土地构成你祖父母夫妻财产一部分的假设不会出现。
我们希望我们能回答你的疑问。这个建议完全是基于你方所叙述的事实和我们对此的理解。当其他事实被改变或阐述时,我们的观点可能会发生变化。
编者按:《亲爱的PAO》是公共检察官办公室的每日专栏。阿科斯塔局长的问题可发送至[电子邮件]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