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者按:在公共健康与商业利益的漫长拉锯战中,韩国国民健康保险公团诉烟草公司损害赔偿责任案近日迎来二审判决。这场持续12年的诉讼,不仅涉及高达533亿韩元的索赔金额,更触及公共医疗保障体系能否向烟草企业追责的核心争议。尽管公团主张其为烟民支付的医疗费用应由烟草公司承担,但法院再次以“保险给付支出非损害赔偿对象”为由驳回诉求。此案折射出全球控烟进程中法律与现实的深刻矛盾:当健康损害与商业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难以在法律层面直接挂钩,公共健康权益的维护之路依然任重道远。以下为案件详情编译。
韩国国民健康保险公团在对三家烟草公司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中,二审再度败诉。
首尔高等法院民事6部朴海彬审判长于15日下午,就国民健康保险公团对KT&G、菲利普莫里斯韩国公司、英美烟草韩国公司等企业提起的533亿韩元损害赔偿请求,判决驳回公团全部诉讼请求。
这场始于2014年4月、历时12年的烟草诉讼,继2020年一审败诉后,二审法院再次作出有利于烟草公司的判决。
涉案的533亿韩元,是国民健康保险公团为3465名确诊肺癌及喉癌患者支付的健康保险给付金。这些患者均有至少20包年的吸烟史(即每日一包持续20年以上),且吸烟时长超过30年。此案是国内公共机构首次对烟草公司提起的诉讼。
然而,二审法院与一审立场一致,当日明确表示:“国民健康保险公团的保险给付支出,不能作为损害赔偿请求的对象。”
2020年一审法院在驳回公团诉求时曾指出,肺癌和喉癌的发生可能存在吸烟以外的致病因素,且即便公团支付了保险给付金,也只能行使追偿权,并不直接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本文由万更网原创发布,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本文链接:https://m.fdsil.com/b/109811.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