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审议互有过失事故中的自负责任主张

   日期:2026-01-11     来源:本站    作者:admin    浏览:98    
核心提示:    【编者按】在车险理赔中,“自付额”一直是车主们心中的一根刺。尤其是双方事故中,明明责任各半,自己却要先掏腰包支付

  

  【编者按】在车险理赔中,“自付额”一直是车主们心中的一根刺。尤其是双方事故中,明明责任各半,自己却要先掏腰包支付维修费中的自付部分,这笔钱到底该不该由对方保险公司承担?韩国最高法院近日就此展开激辩,一场关乎千万车主钱包的判决即将出炉。保险公司强调自付额是“契约自由”和“道德风险防火墙”,车主则怒吼这是“变相加重负担”。无论结果如何,这场交锋都将重新定义车险理赔的规则——你的修车钱,究竟谁说了算?

  4日,韩国最高法院就一起诉讼举行公开听证会,争议焦点是:在双方责任交通事故中,投保人能否向对方保险公司索回自己支付给本车保险公司的“自付额”(最高50万韩元)。

  最高法院第一庭(审判长申淑熙)审理了此案,10名车险投保人起诉事故对方车辆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这是自去年10月“护士骨髓抽取案”后约1年2个月以来,最高法院小法庭(非全员合议庭)第五次举行公开听证会。

  原告在双方责任事故后,根据自家车险合同支付了自付额,但无法追回这笔费用。他们提起诉讼,要求对方保险公司赔偿。下级法院判决原告败诉,理由是:“原告通过签订包含自付额条款的车险合同,已自愿同意承担该费用。”

  本案关键争议在于:自付额是否属于“未获保险赔付的损失”。2014年最高法院全员合议庭曾裁定:“投保人可就保险未赔付的损失向第三方索赔,仅在此类差额存在时,保险公司方可代位求偿。”根据该判例,虽然自付额通常由投保人承担,但若将其视为未获赔付的损失,投保人便可直接向对方保险公司索赔。

  最高法院听取了双方专家的意见。原告方参考证人、韩国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金恩庆主张:“自付额属于保险公司‘免责’条款范畴,意味着投保人有权优先向对方保险公司索赔。”原告方强调,在双方责任事故中,“本车先行垫付”制度(即在责任比例未最终确定前先行支付维修费)应允许追索自付额。他们认为,该制度实际上要求投保人按100%责任比例支付自付额,导致负担高于实际责任。

  相反,保险公司方参考证人、木浦大学金融保险系教授李成男指出:“若投保人能全额从第三方追回自付额,自付制度本身将崩溃,道德风险会加剧。”他警告废除该制度可能导致保费上涨,并补充道:“自付制度旨在遏制不必要的索赔,稳定保费。”他还指出,根据支付方式(如本车先行垫付或交叉处理)不同而设定差异化的自付额,可能加剧责任比例认定纠纷。

  最高法院第二庭已结束听证,将在最终评议后作出判决。法院预计将评估保险行业设定自付额的依据是否合理。此次判决结果有望对保险实务(包括责任比例计算)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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