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韩国一家上诉法院裁定,税务机关对谷歌韩国公司征收1540亿韩元法人税的行为应予撤销,维持了一审判决。谷歌韩国是谷歌在当地的子公司。
据法律界7日消息,首尔高等法院行政9-1庭(主审法官洪知永)在谷歌韩国提起的取消征税措施诉讼中,驳回了德黑兰谷税务署的上诉,同时驳回了江南区厅的诉求。这是法院连续第二次作出有利于谷歌韩国的判决。
首尔地方国税厅在2018年12月对谷歌韩国进行税务调查时发现,该公司在2016年9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将从广告销售中获得的1.5112万亿韩元中的9751亿韩元转移至谷歌亚太区域总部(设在新加坡的实体)。税务机关将此定性为需缴纳国内税的“专利费收入”,并征收了约1540亿韩元的法人税和地方所得税。理由是这笔款项是使用谷歌亚太广告技术和基础设施的专利费。
然而,谷歌韩国辩称,转移的金额属于“业务收入”,不应在韩国纳税。
一审判决支持谷歌韩国。法院表示:“根据谷歌韩国与谷歌亚太合同的性质,转移的款项不属于计算机程序、信息或专有技术的补偿。”并进一步裁定:“谷歌韩国不拥有广告服务所需的数据中心或设施,提供在线广告服务的实体是谷歌亚太。”上诉法院维持了这一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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